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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圖_鄉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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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ICON圖代表會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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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代表會

代表會簡介

地址:雲林縣褒忠鄉中民村中正路451號2樓
電話:05-6972075     傳真:05-6972589

鄉民代表會簡介:

  本鄉代表會成立於民國35年,歷屆代表均由轄區內公民分區選出,發揮為民喉舌,造福鄉民為基礎之職責,迄民國95年6月10日投票產生第十八屆鄉民代表;本鄉依行政區域與人口分佈情形,劃分四個選舉區,第一選區代表名額為三名,第二選區代表名額為四名,其中一名為婦女保障名額,第三選區代表名額為二名,第四選區代表名額為二名,合計代表名額為十一名,置主席、副主席各一席,由當選之鄉民代表選舉產生之。

行政人員:行政單位:置秘書1人、組員1人、技工、工友各1人。

現任代表:

張主席峻瑝(第二選區)

李副主席鳳嬌(第一選區)

◎第一選區代表:張代表富德、王代表文卿、蕭代表雪玲

◎第二選區代表:陳代表建名、陳代表玉芳

◎第三選區代表:章代表家銘、林代表彥光

◎第四選區代區:李代表青菁、陳代表煌裕

鄉民代表選舉區:

◎第一選區:中民村、埔姜村
◎第二選區:中勝村、馬鳴村、新湖村
◎第三選區:有才村、田洋村
◎第四選區:龍岩村、潮厝村

鄉民代表會之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鄉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鄉(鎮、市)規約。
  2. 議決鄉(鎮、市)預算。
  3.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4. 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7. 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8. 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鄉民代表個人之職權:

  1. 選舉權:選舉正副主席之權。
  2. 罷免權:罷免正副主席之權。
  3. 發言權: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
  4. 質詢權: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
  5. 提案權:經代表會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權。
  6. 表決權:對議案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

鄉民代表會會議:

定期大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會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大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1. 鄉(鎮、市)長之請求。
  2. 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之請求。
  3.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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