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褒忠鄉公所補助機關學校、民間團體作業要點(112.11.17修正)
中華民國97年05月15日簽呈訂定並自中華民國97年05月23日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3日簽呈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5年07月01日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06月17日簽呈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8年07月01日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07月18日簽呈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8年08月01日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褒鄉社字第1120400666號函修正實施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補(捐)助原則」、「雲林縣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雲林縣政府補助社會福利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訂定。
二、制定目的:
針對本所對各機關學校、立案之民間團體制定補助標準及作業程序,以提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所有限資源。
三、補助對象:
本鄉轄內機關學校及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且會務正常運作之社會團體。
四、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活動以每一年度金額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如有特殊情形,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1. 業管單位敘明具體原因(如配合本所施政計畫或因特殊、急迫性等緊
急事件發生所需之補助),專案簽奉鄉長,核准後辦理。
2. 鄉長於業管單位簽文中裁示專案補助額度後辦理。
(二)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1. 各項紀念品、摸彩品、禮品。
2. 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及人事費。
3. 會員通訊、期刊、旅遊活動、自強活動、觀摩活動、烤肉、會餐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4. 凡申請本所其它課室經費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
五、申請時間: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檢附申請表、計畫書等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函。
(二)申請表、計畫書(如附件一)。
(三)經費概算表。
(四) 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及組織章程等文件。
七、審核:
本所依申請單位所送資料進行審核,簽核後函復申請單位。
八、執行及核銷:
(一)補助案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計畫內容執行,如有特殊情況及原計畫無法執行,必須變更原計畫時,應詳述理由,於活動前函報本所核淮後辦理,所有活動務必於12月20日前辦理完畢。
(二)活動辦理後應依規定檢據向本所請款核銷,活動如於十二月份辦理者,亦應於12月25日前辦理核銷,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不予以補助。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各機關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捐)助之機關、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所。
(九)核銷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並裝訂整齊:
1. 領據(如附件二)。
2. 憑證黏存單(如附件三)。
3. 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四)。
4. 機關分攤表(如附件五)。
5. 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六)。
接受補助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及不符原核定之目的用途,經本所審查結果予以剔除者,該團體得文到五日內提出申覆,未依期限申覆及申覆未獲同意者,不予撥付該項經費。
九、督導與考核:
(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所得派員實地訪查與考核(如附件七)。
(二)受補助單位如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本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於以前年度有未完成核銷者(已辦理保留者不在此限),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十、補助經費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一)依計畫工作內容達成率。
(二)依計畫經費執行達成率。
(三)依計畫預期效應達成率。
十一、本作業要點奉核後實施,如有情事不宜者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