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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轉知】有關已完成接電之用戶,申請農業動力用電證明相關規定

:農業課
一、依據農業部115年1月19日農糧字第1151149075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規定略以,「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所定農業動力用電,以合於下列規定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凡合於規定之農業動力用電用戶,得檢具應備之證明文件,向公用售電業申辦電費減免手續。
(一)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抽水或揚水以灌溉農作物為目的或操作各種農業水利設施之用電,並經辦妥水權登記取得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證明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
(二)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作物播種、育苗及栽培管理或各種農產品乾燥、脫粒、洗選、分級、包裝之處理機械用電,或設施園藝所需之光照及溫度調節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或農業機械使用證者。
(三)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冷藏農產品,或農民團體存儲公糧、稻米、雜糧之倉儲操作或碾米機械之用電,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糧食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
(四)水產養殖用電:海上養殖所需之岸上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洗網機械,並領有漁業權執照或入漁權證明者。陸上養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氣、溫室加溫、循環水等水質改善設備、飼料原料儲藏、冷凍、混合、投餌機械之用電,並領有養殖漁業執照者。
(五)畜牧用電:飼養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設施、雞蛋洗選、分級包裝或集乳站機械之用電。
(六)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農民或農民團體取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其加工作業區所需加工設施之用電。
三、申請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所需文件可於雲林縣政府農業處網站(https://agriculture.yunlin.gov.tw/首頁>表單下載>農務發展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內查詢下載。
四、申請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之證明者,請將申請資料郵寄至雲林縣政府農業處;倘為申請水產養殖用電、畜牧用電之證明者,請至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五、「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係規範農業動力用電減免範圍,並非准駁裝設電力之規定;另倘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專業性商業化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用電,則不宜依前揭標準辦理。
六、檢附「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及雲林縣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申請應備資料及申請地點各1份。
  • 檔案說明 下載檔案
  •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pdf
    下載 Pdf 檔(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pdf)_另開視窗
  • 雲林縣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申請應備資料及申請地點.pdf
    下載 Pdf 檔(雲林縣各類農業動力用電證明申請應備資料及申請地點.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6-02-03 下午 0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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