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褒忠鄉社區活動中心水電費補助原則(114.1.1施行)
雲林縣褒忠鄉社區活動中心水電費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113年 12月03日褒鄉社第1130400880號函訂定實施
一、補助項目:水電費用。
二、補助金額:社區發展協會申請使用之活動中心水電費以每年新台幣伍仟元整為上限。
三、補助對象: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補助原則:
(一)需用於辦理社區活動及業務之公共用途使用,不得為私人(眾)用途使用。
(二)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請於每年度11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設水表、電表名稱為「褒忠鄉○○社區發展協會」。
(四)社區發展協會需領有統一編號始得申請水電費補助。
(五)如社區發展協會已申請相關計畫取得補助水電費者,則不得重覆申請;如已領取將請協會依規定辦理繳回。
(六)若於前一年度未召開會員大會或已召開會員大會但會議紀錄未送主管機關備查,則不受理申請案件。針對未完成年度會員大會之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皆於完成會議紀錄備查後始撥付補助之款項。
五、(一)申請補助應具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函
2、水電費支出明細表(含水電收據)
3、立案證書
4、理事長當選證書
(二)經費核銷時應具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經費核撥書函
2、領款收據
3、水電費支出明細表
4、支出憑證黏存單
六、本原則配合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訂定之, 以落實全民節約能源行動。
七、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自有財源預算支應,如原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得予以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本原則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