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
調解委員會外觀照
調解委員會開會照
聲請調解須知
- 一、什麼是調解?
調解是一種藉由第三者(即調解委員)的參與,居間斡旋,經由溝通協調的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依法合意達成共識,以達解決紛爭的一種制度。
- 二、什麼糾紛可以聲請調解?
1.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 2.下列事件調解委員會無權調解
- 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
- 離婚的調解
- 違反強制、禁止的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項
- 請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公證、認證
- 關於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
-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 3.刑事告訴乃論事件:例如:聲請調解涉嫌傷害、(業務)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刑事罪名的事件,即屬刑事告訴乃論事件,調解委員會依法應予受理。
- 三、可以到哪裡聲請調解?(管轄區域的劃分)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的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
- 歡迎使用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之各式聲請調解書(筆錄)書寫,亦可至本所網站下載後自行填寫。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 →調解會 →聲請調解書下載(另有聲請調解書撰寫範例提供參考)
- 「收件日期」欄及「收件編號」欄:此二欄係留予調解委員會填載之用,調解聲請人無須填寫。
- 「稱謂」欄(當事人基本資料欄)
- 稱謂欄分為「聲請人」欄及「對造人」欄,請依式分別載明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編、地址、電話。如不知對造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編者,得免予記載。
- 如聲請人或對造人係未成年人,應將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列為共同聲請人。
- 如聲請人或對造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時,應將公司或法人全名與法定代理人姓名一併記載;依法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將管理委員會全名及主任委員姓名一併記載。
- 「事由」欄:請填寫聲請調解之訴求主題。如無法確定,可請調解委員會提供諮詢或代為填寫。
- 「事件概要」欄請先填寫事件之事實經過或法律關係,再記載所生糾紛或爭議,最後表明擬願接受之調解條件。事實經過或法律關係宜具體寫明人、事、時、地、物等內容,建議以「時間」為主軸,將此期間內所發生之人、事、地、物貫穿於其上。「願意接受之調解條件」部分,由聲請人自行決定是否填寫。
- 「本件現正在…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中,案號如:…」欄聲請調解前,如當事人業已提出告訴或告發,並有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現正審理或偵查之案號,請於本欄填上該法院或檢察署之機關全銜及案號。案號通常會載於所收到的開庭通知或傳票上。無則免填。
- 「證物名稱及件數」欄如有相關資料擬提供調解委員會作為佐證或參考用,請於本欄填上資料名稱及件數。正本資料自行保留,提供「影本」資料作為附件並裝訂於聲請調解書(筆錄)後,一併送交調解委員會即可。
- 「聲請調查證據」欄:無則免填。
- 「此致 ○○調解會」欄、「日期」欄、「聲請人簽名蓋章」欄請填寫縣、市名及鄉、鎮、市(區)名,並填上日期,由本人簽名或蓋章;如為公司行號,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俗稱公司大、小章)亦用印於此欄位。
- 「筆錄人簽名蓋章」欄、「聲請人簽名蓋章」欄本人親自提出聲請時,無須於本欄簽名蓋章;若委請他人代為聲請調解及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時,該他人即為本欄所稱之筆錄人,應於「筆錄人」欄上簽名或蓋章,調解聲請人亦應於本欄再次簽名或蓋章,以確認填寫內容無誤。
- 調解開會時當事人須帶之證明文件:
- 身份證、印章(如有委任人皆附雙方身份證、印章)。
- 存款簿(以便理賠轉入)、肇事車輛行照、駕照。
- 傷者請至醫院開立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 如當事人未成年需帶戶口名簿,父母若離異或死亡需戶籍謄本。
- 如當事人死亡需帶有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及印章。
- 如車輛若是公司車需帶公司營業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大小章。
- 如有投保車輛責任險,請告知保險人員陪同參加開會調解。
送件與收件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託人代送或是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件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不受理傳真之調解聲請書(筆錄)。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鄉民多多利用。
- 本會諮詢電話:05-6972005
- 會址:雲林縣褒忠鄉中民村中正路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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