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屢有發生非洲豬瘟(ASF)疫情,為防範重要疾病入侵及傳播危害產業,請豬場養殖業者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詳如說明。
公布日期:2025-09-25
:農業課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4年9月24日雲動防一字第1140005788號函辦理。
二、強化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一)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
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二)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
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
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消毒工作。
(三)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四)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五)本縣自107年12月25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廚餘養豬,並自110年10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
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違者將依規定裁罰,請輔導業者勿以身試法。
(六)另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包含工作人員)切勿至非洲豬瘟疫區國家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
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三、落實疫情通報
(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
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二)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
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三)請執業獸醫師及畜牧生產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出現疑似症狀或不明原因死
亡,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採取必要處置措施。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依法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