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申請方式係由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備妥相關書件,逕向承貸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一)貸款期限: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受理申請,惟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罄時或已屆申請期限即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二)貸款對象: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中小型事業且營業及債票信正常。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僅得就下列類別擇一申請,一經擇定不得轉換:
1、第一類: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2、第二類:
(1)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2)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三)貸款資格:前款貸款對象亦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尚未償還溢領本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
1、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本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保證者。
2、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15%,且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1)111年至114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3)停業再出發事業:自中華民國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四)申請貸款應備文件:
1、事業類別及資格佐證資料。
2、本貸款之切結書。
3、金融機構貸款申請書及辦理貸款所需其他文件(如財務報表、信用查詢同意書等)。
4、第二類對象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且移送信保基金信用保證者,須簽署「電信信評報告之使用授權書」。
5、第二類對象申貸貸款額度申貸貸款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以銀行簡易評分表進行授信評估及核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