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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須知

:民政課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須知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一、家屬範圍:
(一)直系血親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三)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致傷殘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以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為限。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二、扶助條件:凡役男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依其收入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一)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二)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三)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四、家庭財產限額:
(一)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二)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五、發放基準:
(一)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1. 甲級1口:15,400元。
2. 乙級1口:9,300元。
3. 丙級1口:4,650元。

(二)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1. 甲級1口:20,520元。
2. 乙級1口:12,320元。
3. 丙級1口:6,160元。

六、扶助口數計算方式:
(一)一次安家費最高以四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定扶助等級,各發一次安家費。
(二)三節生活扶助金最高以四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按下列規定計算:
1. 同戶生活者,或分戶無配偶或子女者,以一家計算,最高以六口為限。
2. 有配偶或子女且分戶者,依戶數分別計算,各戶最高以四口為限。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前項口數計算限制。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節生活扶助金僅得由兄弟一人申領,不得重複。

七、服役役男列級家屬申請各項補助費項目:
(一)生育補助費:役男之配偶生育,經核列扶助等級有案者,得申請發給生育補助費壹萬元。
1. 檢附證件:出生證明或戶籍證明文件。
2. 申請期限: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二)喪葬補助費: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及授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死亡者,經核列扶助等級有案者,得申請發給喪葬補助費貳萬伍仟元。
1. 檢附證件:死亡證明文件。
2. 申請期限: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三)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至生活發生困難者。
(四)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
凡列入甲級生活扶助之徵屬,即可給予健保費之補助。
(五)醫療補助費之補助
凡列級生活扶助之徵屬,不論甲級、乙級或丙級,皆可申請醫療費之補助。

八、檢附證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家屬印章
(三)家屬郵局存摺
(四)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清單(本所可經當事人授權代為查調)
(五)相關證明文件(如:兄弟姊妹在學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檢具上述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役政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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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7-09 上午 10: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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